深圳收账公司怎样区别债款承当与代为清偿
深圳收账公司怎样区别债款承当与代为清偿
二者的区别
债款承当是债的主体产生变更,由承当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债款人退出合同联系,新的债款人为清偿时是实行自己应当实行的债款,当其不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守时,债务人向承当人追查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原债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债款人还是债款人,合同的主体并未产生变更,代为清偿人许诺后又回绝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守时,债务人只能向债款人求偿,不能向代为清偿人求偿。第三人代为清偿系以自己名义清偿别人债款,故于清偿时应向债务人说明。假如第三人误认为别人债款为自己债款而为清偿,不产生清偿效力,第三人清偿后,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则恳求返还。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款人可提出异议,此刻债务人有权回绝第三人的清偿,而不负拖延责任。因为债款承当与代为清偿都以消除债款为目的,并且免责债款承当与代为清偿在法令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款人免除实行债款的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简单产生知道上的混同。一起,又因为两者的法令效力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别探讨,以便能正确判别两者中当事人的权力责任联系。
结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来看,两者的区别首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榜首,在产生原因上,债款承当只能通过合同约好产生,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令规则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好产生;第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款人清偿的意思内容,并且在两种情况下不构成代为清偿,一是第三人知道错误,误信为自己债款而为清偿。二是连带债款人、不可分债款人的清偿。而债款承当的第三人只要与债务人或许债款人订立了合法有用的承当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实行清偿责任,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约束;第三,在债款承当中,第三人获得债款人的法令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务人;第四,当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设定的救助途径不同。免责债款承当中第三人嗣后不实行债的责任,债务人不得再恳求原债款人承当债款,只能恳求第三人承当债款不实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许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而在代为清偿中,债务人与债款人约好由第三人承当清偿责任的,如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原债款人则应当向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则。
深圳收账公司 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
(1)债务人与债款人有特别约好,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好虽可在债的联系产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2)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款性质上须由债款人亲自实行,不许由别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款人免其债款,合同债务因此消除。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务人受领的,合同债务一部消除,对未消除部分,合同债款人应负责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款人的联系,应就具体情况决议。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款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款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有其他法令联系时,则可依该法令联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款实行有利害联系之人时,为确保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此获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极限内,就债务人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刻即产生法令上类似于债务让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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