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公司涉及债款实在性的确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爸爸妈妈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付出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供给其与爸爸妈妈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归于夫妻共同债款。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爸爸妈妈得知两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实在的假贷联系。
本文由深圳收债公司整理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