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触及债款是否用于一起生产经营的确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履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政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求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好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款非夫妻一起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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