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原债权人作为重组后一起债款人的景象
深圳收账公司原债权人作为重组后一起债款人的景象
除了独自作为重组后债款人的景象外,实践中也存在由原债权人与原债款人一起作为重组后债款人(即示例3 )的状况,该景象虽然有原债款人的存在,但是原债权人参与一起偿债的性质仍无法排除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对企业变相提供融资的风险。但有一种状况,该项意图典当人为原债权人,依据典当政策,有些典当物只能为了债款人本身债款进行典当,为保证能够办理典当,需要将原典当人(即原债权人)列为一起债款人,此种景象下的交易组织有必定的合理性;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状况,即为了满足现金流测算的要求,而将原债权人纳入重组后一起的债款人,我们以为,现金流的测算应当从项目全体考虑,不应仅仅为了满足现金流测算的需要而承担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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