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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套路贷”行为民事、行政归责的限制瓶颈深圳收账公司“套路贷”行为民事、行政归责的限制瓶颈 首要,“套路贷”是专门针对民事借贷的依据规则精心策划的违法手段,民法无法有用规制“套路贷”,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民事诉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高度盖然性”依据标准,过于注重法令实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依据标准,不要求查明所有的现实真相。而“套路贷”刻意预备的民事依据链条厚实、充沛:两边签字的合同、对应的银行流水等,契合“高度盖然性”的依据标准,可以确保胜诉。而告贷人取现后退回的现实,因没有客观依据支撑,无法认定。其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依据规则,告贷人面临“举证难”。告贷人不只无法获取对方账户、流水、账簿等材料,就连告贷合同(借单)也在对方手里。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恪守中立公平态度,一般不会自动收集依据。从所收集的事例看,告贷人以“套路贷”名义抗辩的,只有公安机关现已刑事立案且与本案有相关,法院才会支撑抗辩意见。 其次,“套路贷”游走于灰色地带,精心设计以躲避行政监管,行政法无法有用规制“套路贷”,其原因有以下两方面:其一,公司名称大打擦边球,躲避行政法监管。金融监管法令主要对合法建立的告贷公司或金融公司进行监管,“套路贷”从业公司大都不具有告贷资质或金融从业资质,而是以“财富”“咨询”“出资”名义打擦边球,对此,金融监管法令无法予以有用规制。其二,化公为私,躲避行政法监管。金融、工商等行政法主要是针对公司、机构等法人安排进行监管,“套路贷”从业公司虽然以公司名义骗得告贷人信赖,在实际办理告贷手续时,却大都以员工个人名义与告贷人签订合同,金融、工商等行政法对此无法予以有用规制。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