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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深圳收账公司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问为响应国家创建低碳社会的号召,我公司在出售货品(非酒类)时,对包装物实施重复回收运用,要求客户在规则期限内退回包装,向客户收取了包装物押金;同时我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运营保证金,请问押金和运营保证金是否要交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第一条规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包含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批阅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则,纳税人为出售货品租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运用期限长短,超越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交还的均并入出售额纳税。

 因而,关于包装物押金,不再按合同约好包装物周转期限长短,只要超越一年即视为逾期不偿还包装物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运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清晰,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运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运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则,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交还的运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交还的运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因而,关于收取运营保证金时因为将来要予以交还,所以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收取未交还或不需交还的运营保证金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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