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实行阶段,能否追加被实行人爱人作为被实行人?
深圳收账公司实行阶段,能否追加被实行人爱人作为被实行人?
答案是明晰的,不能。
2017年从前,各地法院关于能否追加被实行人爱人作为被实行人的适用情况不一致。自最高院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触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告知(法[2017]48号)》,该告知第二条明晰规则“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若审判阶段仅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是无法在实行过程中直接追加爱人作为被实行人的。
那么,请求实行人若确实认为案件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则需分两种情况调整实行依据:
第一种情况,若请求实行人在审判阶段已申述过被实行人爱人但未被法院支持,则需启动再审程序,将实行依据改判确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若审判阶段未申述被实行人爱人,则应另行以该笔债务申述主张被实行人爱人的责任,此时,因为案件当事人不同,并不归于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规则的“一事不再理”领域。
因此,依照“审执别离”的原则,只要将个人债务在审判阶段确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才能将被实行人爱人作为被实行人。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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