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深圳收账公司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二)原判定、裁决确定的根本事实缺少依据证明的;
(三)原判定、裁决确定事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
(四)原判定、裁决确定事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求的首要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
(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
(十一)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许改变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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