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能否作为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深圳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能否作为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款,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该由夫妻一起偿还。可是,如果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恳求。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该项债款归于个人债款;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状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产业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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