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哪些民间假贷应被确定无效?
依据《民间假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民间假贷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告贷转贷的;
2. 以向其他盈利法人假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许以向大众不合法吸收存款等方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意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供给告贷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告贷人告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供给告贷的;
5.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