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债款?

深圳收账公司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债款?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公司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可知,正常情况下,假如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股东之出资职责现已完成,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偿还债款。但假如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行中存在违反公司资本充分原则等行为的可能会存在担责危险。

 深圳收账公司瑕疵减资行为

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关于“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为由,恳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弥补赔偿职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规则了两个破例景象:(1)公司作为被实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尽头实行办法无产业可供实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款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抉择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依据该规则,加速到期的出资有了可以直接归于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而非归为公司产业的景象,在单个债权人利益和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倾向了单个债权人。这也是现在关于瑕疵减资股东职责可据以确定的重要理论依据。

 抽逃出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十二条规则,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且危害公司权益为由,恳求确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一)制造虚伪财政会计报表虚增赢利进行分配;(二)经过虚构债权债款联系将其出资转出;(三)使用关联买卖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未实行出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恳求确定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办法,以契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未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职责。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恳求确定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职责。依据本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则,公司债权人恳求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弥补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则,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公司清算资不抵债,股东没有出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二十二条公司闭幕时,股东没有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产业。股东没有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则分期交纳没有届满交纳期限的出资。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时,债权人建议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许建议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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