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以房抵债协议实在合法有用,且已于查封前书面签定

深圳收账公司以房抵债协议实在合法有用,且已于查封前书面签定

1、实在合法有用。除了抵债债务实在合法有用外,以房抵债协议也应实在合法有用,具体请参看抵债债务部分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2、查封前已书面签定。部分法院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签定时间及签定方法有清晰规则,比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贰言及履行贰言之诉案子处理作业指引(二)》第8条清晰将“案外人与被履行人在涉案房子被查封前已经签定书面以房抵债协议”作为以房抵债排除强制履行的条件之一。从说服法院以房抵债协议不存在“躲避履行或逃避履行”景象的角度看,显然提供查封前签定的书面抵债协议,更加有利于证明抵债协议的实在合法有用性。

3、抵债房子价值与抵债债务金额根本适当。以房抵债,一般是指用抵债房子折价抵偿债务,若有剩余,则剩余金额交还债务人,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持续偿还。若抵债房子价值明显大于抵债债务金额,却未约好交还债务人,则该抵债行为有或许被确定为恶意勾结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成心逃债行为。因而,实务中,一般要求两者价值根本适当。比方,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贰言及履行贰言之诉案子处理作业指引(二)》第8条清晰将两者价值根本适当规则入排除强制履行的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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