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应重点考虑以下要素。
深圳收账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应重点考虑以下要素。
一、《民法典》规则合同无效的景象
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归于合同,故应适用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则。《民法典》规则了以下五种合同无效的景象:(一)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危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二、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详细景象
在以下景象中,或许危及股权代持协议的效能。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协议无效
公司上市发行人有必要股权明晰,股份不存在严重权属纠纷,公司上市应遵守照实发表的责任,发表的信息有必要实在、准确、完好,这是证券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职业的基本共同。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有必要实在,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实在股东,不然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二)违背特定职业规则的代持股权协议无效
代持股权协议未直接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但违背了特定职业规则,也或许导致协议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从标准意图和内容本质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职业规则关于制止代持股权的相关规则与有关法令的立法意图共同,均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制止代持股权的规则具有本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违背特定职业规则在必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相同的法令结果。
(三)公务员签定代持协议或许有用,但无官僚求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许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许其他营利性安排中兼任职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为上述规则归于管理性标准,如违背,则公务员应承当相应法令责任,但并不必定导致协议无效。但是,由于该标准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如违背该标准,公务员并不能据此请求成为具有公示效能的工商登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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