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债公司​避免确保人使用破产程序躲避确保职责

深圳要债公司避免确保人使用破产程序躲避确保职责

 在实践中,如果确定确保职责规模能够随破产债权而削减,将可能会诱发确保人使用破产程序、躲避确保职责的不诚信行为。为债款供给确保的确保人常常与债款人存在密切关系,例如确保人是债款人的大股东、实际操控人或熟识的亲属朋友等。相较于债权人而言,确保人关于债款人的资信情况更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可能会根据不正当动机请求破产,使用破产程序躲避确保职责,无法真实实现破产准则“优胜劣汰”的功能。

 例如在前文中提及的北京高院案件中,确保人即为主债款人的控股股东,其在自动请求主债款人破产后,再建议破产后削减确保职责,显然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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