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债款人的合法权力
深圳收账公司债款人的合法权力
1、一起施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一起施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一起施行的时间不能施行或许不能按约好施行的,有权保存自己的给付责任,这种保存给付的权力便是一起施行抗辩权。《民法典》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施行次序的,应当一起施行。一方在对方施行之前有权回绝其施行要求。一方在对方施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施行要求。”
2、后施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抢先施行的一方当事人未施行或许未按约好施行,到施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施行、部分不施行的权力,这种权力便是后施行抗辩权。《民法典》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施行次序的,先施行的一方未施行的,后施行一方有权回绝其施行要求。先施行一方施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施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施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施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建立后,应抢先施行的当事人有依据证明对方不能施行责任,或许有不能施行合同责任的或许时,在对方没有施行或许供应担保之前,有权独自间断施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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