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债公司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类型
深圳要债公司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类型
(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朋所负的债款。(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改变,家庭产业形式也随之产生深刻改变。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款偿还问题专门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一起产业不足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改变,最为明显的便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款,由本人偿还”的规则。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上述《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则已与修正后的婚姻法立法精力不一致,需求随之修订。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夫妻一起产业制、别离产业制和债款偿还准则的规则来看,现行婚姻法只专门规则别离产业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至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好景象以及夫妻一起产业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款,是否由夫妻两边担负,则没有明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因后者争议引发诉讼的景象更为遍及。而婚姻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也仅针对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由夫妻两边一起偿还,至于哪些属于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也没有明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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