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帐公司​“留置清偿”索债法

深圳收帐公司“留置清偿”索债法 

(1)优点:确保债款人完成债款;督促债款人及时实行债款;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以债款人因合同联系占有债款人的产业为条件;只有当债款人到期不实行义务时,债款人才干行使留置权;留置的产业应是债款人依合同约好而合法占有的产业;债款人留置产业后,通过必定期限,债款人仍不实行义务的,债款人方可完成留置权。

本文由深圳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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