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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股东出资缺乏的连带责任有哪些深圳收账公司股东出资缺乏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股东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责任,公司或许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则:“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责任,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许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当责任后,能够向被告股东追偿。”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