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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原有确定规范及存在问题

深圳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原有确定规范及存在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

但是,怎么确定“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具体诉讼中,又由谁来举证证明呢?

 在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规则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如为一起生活所负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即使不是为一起生活所负,但是债权人建议按一起债款处理的,夫妻一方需求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否则,按一起债款处理。 

 如此规则,关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更为便利。但在司法实践上,由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将债款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举证的难度清楚明了,倘若终究导致的结果是将一方个人举债视为夫妻一起债款,关于毫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这样的确定极其不公平。现实中一向有较大的呼声,以为在有的离婚胶葛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外举债的状况完全不了解,也没有从中获利,却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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