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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原有确定规范及存在问题深圳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原有确定规范及存在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 但是,怎么确定“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具体诉讼中,又由谁来举证证明呢? 在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规则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如为一起生活所负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即使不是为一起生活所负,但是债权人建议按一起债款处理的,夫妻一方需求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否则,按一起债款处理。 如此规则,关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更为便利。但在司法实践上,由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将债款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举证的难度清楚明了,倘若终究导致的结果是将一方个人举债视为夫妻一起债款,关于毫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这样的确定极其不公平。现实中一向有较大的呼声,以为在有的离婚胶葛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外举债的状况完全不了解,也没有从中获利,却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债款。 本文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