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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该解说确认了金钱债款与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清偿次序,为什么规则这样的清偿次序?深圳收账公司该解说确认了金钱债款与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清偿次序,为什么规则这样的清偿次序? 答:本解说规则的被实行人产业不能清偿债款,既指被实行人分次实行的景象,也指被实行人的产业在参加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款时的景象。关于被实行人分次实行的景象,我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迟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则了并还原则。《解说》规则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款利息与一般债款利息不同,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只是一项实行措施,相比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应当后于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受偿。参加分配程序中被实行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款的,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清偿次序也应当依据本解说确认。 特别阐明的是,《解说》规则的清偿次序,仅是加倍部分债款利息与其他金钱债款的清偿次序。如,一件告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实行的金钱债款有本金、一般债款利息、完成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四部分。依据《解说》的规则,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款利息和完成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有关规则确认次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清偿次序还有约好的,应当依据约好的次序清偿。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