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债款重组的常见涉税问题有:
一、企业债款重组假如想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同时满足59号文第五条规则的五个要件或只需满足部分要件?
第五条规则:“企业重组同时契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削减、革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首要目的
(二)被收买、兼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份额契合本告诉规则的份额。
(三)企业重组后的接连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本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触及股权付出金额契合本告诉规则份额。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付出的原首要股东,在重组后接连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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