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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债权的特点深圳收账公司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债权的特点 债是指特定人间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请求的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满足请求的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我国债的关系可依国家法规、行政命令、公民和法人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产生;也可因国家法规、行政命令、清偿、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提存等而消灭。 采用催告、协商等非诉讼手段实现债务人清偿债务以达到消灭债务目的,称之为非诉讼催收。 作为非诉讼催收的不良资产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其数额确定,其他数额不确定的债务不适合非诉讼催收只能非诉讼调解。借贷合同之债的特点是贷款人一般已经对贷款的具体数额签署了书面文件,对贷款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没有及时归还贷款。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务因当事人双方对债务的数额存在异议即债的数额不确定,对数额不确定的债不存在偿还问题,所以不能采用非诉讼催收的方法进行催收。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亲属和债务担保人原则上不是非诉讼催收的对象,但是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共同债务人除外,其他的亲属没有法律上的还债义务,除非其自己愿意替亲属还债,否则任何人无权要求其替债务人归还债务。担保人可以成为偿还债务的主体,但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其还债责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担保人可以拒绝替被担保人偿还债务,但担保人承诺不经过法律程序可以替被担保人还债的除外。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