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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以个人账户结算公司事务的债款怎样处理

深圳收账公司以个人账户结算公司事务的债款怎样处理

 以个人账户结算公司事务的债款怎样处理?公司和股东完全别离是公司获得法人独立资格的条件,也是股东有限职责的基础。这种别离不仅表现在公司产业和股东产业的完全别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案情】

 汤某甲与汤某乙一起出资成立汤氏纸业有限公司,其中汤某甲占有70%股份,汤某乙占有30%股份,汤某乙是该公司实际管理者。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某多次销售木粉给汤氏纸业有限公司,经两边对账,汤氏纸业有限公司欠王某货款共计378300元整,且股东汤某乙出具欠条一张。现王某将汤氏纸业有限公司以及汤某乙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货款。据查,汤某乙作为汤氏纸业有限公司管理者,经常用个人账户进行事务结算。

 【不合】

 对于汤某乙是否要对货款承当清偿职责,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汤某乙不需要承当清偿职责。理由是:汤某乙作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可是其与王某对账后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公司,其法律后果应由汤氏纸业公司承当。

 第二种定见认为,汤某乙对此笔货款需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由是:汤某乙长时间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事务结算,归于公司品格与股东品格混淆,会使得公司对外承当经营风险才能受到危害,因而汤某乙应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即汤某乙应对此笔货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和股东完全别离是公司获得法人独立资格的条件,也是股东有限职责的基础。这种别离不仅表现在公司产业和股东产业的完全别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产业权和公司经营权完全别离。实践中,公司与股东产业混淆、事务混淆从而形成品格混淆景象比较严峻。其中产业混淆首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产业混合,易使公司产业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当职责的基础。

 第二,本案中,汤某乙作为公司股东,长时间供给个人账户用于与王某的事务结算,将公司产业与个人产业混淆在一起,归于公司品格与股东品格混淆的行为,以致于形成了公司即股东或股东即公司的景象,形成公司的盈利与其作为股东个人的收益难以区分的状况,致使公司对外承当经营风险的才能受到危害。

 第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第三款规则:公司股东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综上,汤某乙长时间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事务结算,使其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发生混淆,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应对王某的货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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