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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账公司债款人、次债款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深圳要账公司债款人、次债款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 上述剖析开始表明,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不受裁定协议的束缚,但这也意味着,债款人、次债款人可能无法根据裁定协议而扫除法院主管。由此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力与债款人、次债款人扫除法院主管的权力,谁更值得维护?或者说,债务人可能因存在调整次债款联系的裁定协议而无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危险,与债款人、次债款人因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得扫除法院主管的危险,怎么分配更为妥当? 危险分配的公正准则与经济准则要求,谁更易于预见危险,谁更有能力管控危险,谁关于危险发生负有更大职责,谁就更应承当危险发生导致的晦气结果。详细至本文议题,债务人一般不能预见、控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定协议,且往往因无法直接从债款人求偿而被逼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债务人通常无力预见及防止代位权诉讼与裁定的主管抵触。相比而言,债款人、次债款人应当认识到,次债务本质上归于债款人的职责财产,因此存在被代位追偿的可能,并且,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次债款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款客观上也是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诱因与法定要件之一,故债款人、次债款人对各方堕入代位权诉讼及其由此发生的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由此,在处理主管抵触时,债务人值得优先维护。 综上,循规范剖析与价值衡量两条途径,本文都得出了“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裁定协议束缚”的一般性结论。 本文由深圳要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