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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的: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深圳收账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的: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根据《公司法解说二》第18条第2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当然要求二者间存在相对应的因果关系)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务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刻,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依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的债务债务进行正常整理,形成公司产业和负债规模无法确认,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得以清偿的,债务人可建议的职责规模为公司悉数债务,因公司产业此刻无法确认,因而,可建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即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此刻,理论上债务人无须先行提起强制清算,但实践中若不先提起强制清算则无法提供关于股东怠于行使等依据,因而,实践中惯常做法是先申请强制清算再提起上述诉讼。 后《公司法解说(二)》第20条沿用上述制定思路,规则: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务人建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许诺对公司债务承当职责,债务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深圳收账公司此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的,公司债务人可建议职责规模为公司债务,可建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的实践控制人承当清偿职责。另,公司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公司挂号机关明确许诺对刊出公司的债务债务予以承当或担保的,而该许诺使得公司未经清算而处理刊出挂号的违法行为得以完结,因而,债务人可基于该许诺要求其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此刻并无详细明确何种职责,应依照其许诺的详细内容来确认其职责的承当规模及方式)。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