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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巨大”深圳收账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100张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反别人意愿,运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战士证、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运用假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