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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特别情况下的恢复破产清算深圳收账公司特别情况下的恢复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完结后,办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作为权利救济的主体,展开追收破产产业、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破产法第122条)。一是仍有可以追收的产业。因吊销无偿转让产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提供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前清偿、抛弃债款等行为发生的可追加或可分配产业;吊销债款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六个月内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而追回的产业;追回债款人为逃避债款而藏匿、转移的产业及因认定为虚构债款或供认不真实的债款而追回的产业;追回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办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产业等。二是存在应当追加分配的产业。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过错开销而回收的金钱、因权利被供认追回的产业、债款人抛弃的产业、破产程序完结后实现的产业权利、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产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98条)。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