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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股东需求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的几种情形

深圳收账公司股东需求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的几种情形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公司以其全部财富对公司的债务承当义务。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义务。司法理论中,有限义务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的负债普通以公司本身的财富对全部债务承当清偿义务。深圳收账公司但法律亦规则在某些状况下,公司的股东也需求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1.滥用股东权益逃避债务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伤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损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逃避债务,严重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2. 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义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富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富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义务。

《公司法》第30条:有限义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富的实践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托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经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卦、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富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卦、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当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公司清算瑕疵:未依法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据公司范围和停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注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停止公告。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招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损失承当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肯定的清算计划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计划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计划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形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当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按期清算或怠于实行义务,招致公司无法停止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招致公司财富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形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义务,招致公司主要财富、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停止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公司解散后歹意处置公司财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歹意处置公司财富给债权人形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机关办理法人注销注销,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注销注销中股东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注销,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注销机关办理注销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当义务,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违规清算给债权人形成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形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当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承受公司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卦、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呈现被撤消停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承受其财富,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富或遗留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卦、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承受的财富范围内承当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股东财富混淆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人的财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卦、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财富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本人的财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无财富可供执行但股东未申请破产或者延长己方出资期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恳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当补充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富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缘由,但不申请破产的;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讯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假如你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在与公司诉讼案件停止执入阶段本身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时,不应随便放弃本人的权益。而应积极面对,及早拜托律师采取合理措施,争取最大水平的回收债权。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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