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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确保金质权能否扫除法院的强制履行办法深圳收账公司确保金质权能否扫除法院的强制履行办法 在确保金质权建立的情况下,怎么处理与法院强制履行办法的联系,系现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则的前提下,若确保金账户主体为出质人,法院或许会在涉及出质人的其他纠纷中对其确保金账户采取冻住、划扣办法。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在质权建立的同时主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为确保确保金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答应扫除处置性强制履行办法,但扫除履行的规模应当遭到出质人与债务人世主债务金额的限制。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其与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告贷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案((2015)执复字第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被履行人的确保金账户由债务人银行实践操控,即使两边未独自签定质押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相应条款具有质押确保性质且银行已实践兑付的,属于符合金钱质押要求的景象,人民法院对该确保金相应部分应不予强制履行。又如:陕西秦农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西安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履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最高人民法院以为,银行对账户内的金钱享有质权,在案涉确保金担保的主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银行作为质权人对账户内的金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确保金质权足以扫除告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普通债务的强制履行。 鉴于此,在实践中,若确保金账户被法院财局冻住、划扣办法,确保金质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8]的规则对履行标的提出履行异议、履行异议之诉,以扫除法院对案涉确保金账户金额的强制履行办法,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